49 甲竊取乙之財物,下列有關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二年後,時效完成
(B)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十年後,時效完成
(C)乙在被竊十五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一年後,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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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 B(317), C(614), D(3974), E(0) #191398
統計: A(698), B(317), C(614), D(3974), E(0) #191398
詳解 (共 10 筆)
#485966
甲竊取乙之財物,下列有關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 2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B)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 10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解析 :
《民法》有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另外,依據《民法》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適用短期時效2年。
(C)乙在被竊15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正確。
~解析 : 《民法》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 → 適用「一般時效」為 15年。
(D)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1年後,時效完成~錯誤。 ~解析 :
民法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依據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適用短期時效2年。
(A)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 2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B)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 10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解析 :
《民法》有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另外,依據《民法》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適用短期時效2年。
(C)乙在被竊15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正確。
~解析 : 《民法》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 → 適用「一般時效」為 15年。
(D)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1年後,時效完成~錯誤。 ~解析 :
民法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依據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適用短期時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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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271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10年」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消滅時效」為「15年」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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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31
依照常理 判斷 選項裡有兩個 互斥 一定有一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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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980
~精修 : ⊙《民法》第184條 (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7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效果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記憶重點 :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10年」;
* 另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消滅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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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72
| 第 197 條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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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49
C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就依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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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56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就依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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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43
B選項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債之發生
第五款 侵權行為
民法§197(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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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44
民法92、93詐欺脅迫意思表示撤銷:1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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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389
(A)盜贓遺失物.侵權行為~2年
(B)侵權行為(不知)~10年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C)不當得利,一般消滅時效~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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