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竊取乙之財物,下列有關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二年後,時效完成
(B)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十年後,時效完成
(C)乙在被竊十五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一年後,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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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 B(317), C(614), D(3974), E(0) #191398

詳解 (共 10 筆)

#485966
甲竊取乙之財物,下列有關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乙悉是甲所竊時,滿 2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B)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 10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解析 :

民法有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另外,依據民法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適用短期時效2年。

 
(C)乙在被竊15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正確。
 
~解析 : 民法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 適用一般時效15


(D)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1年後,時效完成~錯誤。
 ~解析 :
民法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依據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適用短期時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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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271
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10年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消滅時效」為15年
 
「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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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31
依照常理 判斷 選項裡有兩個 互斥 一定有一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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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980

 ~精修 : ⊙《民法》第184條 (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7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效果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記憶重點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10年
另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
消滅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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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72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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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49
C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就依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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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56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就依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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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43
B選項

民法 債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債之發生

      第五款 侵權行為

民法§197(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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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44
民法92、93詐欺脅迫意思表示撤銷:1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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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389
(A)盜贓遺失物.侵權行為~2年
(B)侵權行為(不知)~10年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C)不當得利,一般消滅時效~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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