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務員遭受「降級」處分時, 幾年內不得晉敘?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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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709), C(29), D(3), E(0) #191401

詳解 (共 4 筆)

#212107
第 13 條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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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909

撤職:撤其現職,至少「一年」停止任用。

休職:休其現職至少六個月,停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降1~2級改敘「兩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間為兩年。

減俸:減10~20%,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申誡: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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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91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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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776
第13條(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效力)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第15條(降級處分之效力)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公務員懲戒法於2015年5月20日修正通過,修正幅度不小。在行政法的考試上,至少應該要注意下述的重點:(標灰體部份乃新修法最重點部份)http://kennlin2012.pixnet.net/blog/post/355169449-%E3%80%902015.5.20%E6%96%B0%E4%BF%AE%E6%AD%A3%E5%85%AC%E5%8B%99%E5%93%A1%E6%87%B2%E6%88%92%E6%B3%95-%E9%87%8D%E9%BB%9E%E5%88%86%E6%9E%90%E3%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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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5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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