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租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訂立書面,否則租賃契約無效
(B)租賃物為房屋者,原則上承租人得為一部轉租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承租人要將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D)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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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3), B(881), C(330), D(265), E(0) #191386
統計: A(4153), B(881), C(330), D(265), E(0) #191386
詳解 (共 10 筆)
#231154
(A)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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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431
民法第 422 條 (A)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 443 條 (B)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 426-2 條 (C)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民法第 428 條 (D)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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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980
(B)承租人未得出租人同意,原則上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非有反對之約定,否則承租人得將房屋的一部份轉租他人。(民法第44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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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633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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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095
可以當二房東 不能當惡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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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879
| 第 426-2 條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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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907
甲租乙的地蓋房屋,承租人甲要賣掉房屋的話,基地所有人乙有權先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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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416
張贖金就是惡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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