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不適用之
(B) 由原處分機關逕對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C) 義務人死亡者,不得再對其遺產執行之
(D) 執行機關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統計: A(468), B(2462), C(309), D(4972), E(0) #355470
詳解 (共 10 筆)
(A)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B)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C)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35 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不適用之
第34條(逾期未繳代履行費用或怠金)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規定執行之。(所以選項A是適用的)
(B) 由原處分機關逕對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第4條(執行機關)
第一項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分署)執行之。 (所以選項B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分署)) 第二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C) 義務人死亡者,”不”得再對其遺產執行之
第15條(對義務人遺產強制執行)義務人死亡遺有遺產者,行政執行處(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所以選項C是行政執行處(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 執行機關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第一項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選項D我不確定是不是這一條)
第二項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原處分機關不能逕對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移送行政執行處。
第六條之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限代履行費用或怠金,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