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對行政秩序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秩序罰科處之對象不限於自然人
(B)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C)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應同時處罰
(D) 保護管束並非行政秩序罰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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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203), C(6703), D(671), E(0) #355476
統計: A(207), B(203), C(6703), D(671), E(0) #355476
詳解 (共 6 筆)
#1176135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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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581
刑法+行政法:刑罰優先
刑法+懲戒:刑懲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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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95
應以刑法先處罰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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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65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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