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何者敘述錯誤?
(A) 機關應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當事人於相當期間內履行
(B) 行政執行之方式有間接強制及直接強制
(C) 機關得依職權採取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
(D) 代履行之費用,應由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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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8), B(583), C(6624), D(808), E(0) #355474

詳解 (共 10 筆)

#472488
  • (C) 機關得依職權採取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哎呀~20個按讚的人,搞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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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669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不可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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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94

1.行政執行法§27: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間接強制優先原則:行政執行法§32: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應該上述法條跟間接強制優先原則皆要考慮吧 @@... 最主要是行政機關不能依 " 職權 " ~ 
(難不成 你沒有行為義務,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依職權叫你做?)。  

 
前因:依法令或行政處分→你負有行為義務而不行為...  
後果情況1:依間接強制你還是不行為(沒效果) → 改採直接強制。
後果情況2:情況急迫情形,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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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6
我覺得本題C選項爭點應該在"職權" 而不是執行順序,因為"或"並沒有寫明先後順序,只是把強制擺前面而已。而本題涉及對人民之強制行為,故"依法"...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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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54

第二十七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二十八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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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47
  • 間接強制優先原則: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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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485
有的解錯了,強制執行限制人民所以要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而非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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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436
發動是依法令(法定要件完成)而非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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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556

直接強制方法與使用時機-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直接強制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 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 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直接強制之使用時機 直接強制嚴重干涉義務人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應屬為「最後之手段」。故本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即揭示「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間接強制為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第一次手段」,直接強制為「第二次手段」。直接強 制,乃對義務人直接以實力壓迫,對義務人之權利可能將造成嚴重傷害,為要求符合 『比例原則』,對義務人為最小之侵害,間接強制應先於直接強制實施而將直接強制

作為「行政上之最後手段」。 

總而言之 先間接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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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00
《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理論上是「間接強制優先」沒錯,不過就此處法條觀之,(A)選項(§27)、(B)選項(§27),以及(D)選項(§29)皆有所本,僅(C)選項與法條文字上略有誤差。

所以4樓與7樓方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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