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B)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C)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D)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
統計: A(126), B(450), C(159), D(5461), E(0) #1668820
詳解 (共 10 筆)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n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民法1200-1206
民法:
第 1200 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第 1205 條: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第 1206 條: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故遺贈係單獨行為,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
原則上遺贈在遺囑人死後即發生效力,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遺贈,則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民法第1206條)。
遺囑就是死後才發生效力,不能預先拋棄。
繼承人雖得拋棄其繼承權,96年12月14日新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關同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所以女兒於父母去世前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35 關於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 1200 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B)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第 1201 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C)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第 1205 條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D)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
第 1206 條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補充一下
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e.g.爸爸答應小明如果考上國立大學,就送一支手機
解除條件: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g.爸爸和小明約定爸爸提供小明大學四年的生活費,但小明大學畢業後,則不再提供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