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得單獨為抵押權客體?
(A)區分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農育權
(D)典權
統計: A(775), B(2843), C(525), D(610), E(0) #1668823
詳解 (共 10 筆)
不動產役權有:不可分性跟從屬性喔
2.甲將A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供乙眺望之用,嗣後A地經分割成B、C、D三地,乙之不動產役權就B、C、D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之何性質?
(A)不可分性 (B)從屬性 (C)物上代位性 (D)相容性
※法條只要有分割就是不可分性(857、868、869)
※只說不得分離或讓與就是從屬性(853、870)。
「不動產役權」則係以他人的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的用益物權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民法838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民法850-3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民法882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民法917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 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地上權,就是對一個土地上下空間使用的權利,上到宇宙,下到地心都可以自由使用,理論上是如此,實際上也沒人用這麼廣,所以地上權就是對某地的全部範圍,或一部範圍之上下,有全部使用的權利
區分地上權,就不是對每一土地之上下全部有使用的權利,而是對上下使用的範圍有限制。
例如:A設定甲地地上權與B,甲地長1000公尺寬1000公尺,B預興建地下停車場,所以地上空間用不超過10公尺,A又設定區分地上與C建設公司,約定範圍為甲地離地100公尺以上,200公尺以下,所以這個懸空於甲地100公尺以上,200公尺下的被特定空間,就是區分地上權的權利客體,C僅能於此空間使用甲地地上權,因為空間被特定,所以法律上另稱區分地上權,以別於普通地上權。
試著說下我的看法 你們判定對不對:不能拿別人給予的便利當自己的所有物作為抵押
不動產役權意思舉例
過去道路規劃尚未完善,許多土地並無臨路,如被他人農田環繞的「袋地」,須依賴他人土地進出。
此時未臨路土地所有人A(需役不動產)可向臨路土地所有人B(供役不動產)申請,開闢道路方便通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負有容忍和不作為義務,所以可向供役方要求租金和役權期限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40308/35687369/
(B)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的特性,從屬性 及不可分性 不得分離讓與 !
(最佳解已更正,感謝釜大大分享)
不動產役權有不可分性,也有從屬性呀!你寫的853不就是從屬性?然後因為從屬性的關係,不動產役權不能成為抵押權的客體。
真的哈哈,我去修改,改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