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院院長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B)國防部為災害防救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
(C)採專責機關統一負責各類災害防救業務
(D)由民間團體統籌主辦各類災害防救工作
統計: A(2230), B(142), C(492), D(47), E(0) #2781581
詳解 (共 7 筆)
35. 有關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院院長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O)
→ 災害防救法 第 7 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B)國防部為災害防救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
→ 災害防救法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C)採專責機關統一負責各類災害防救業務
(D)由民間團體統籌主辦各類災害防救工作
→ 我國為「單一災害的防救模式」,亦即發生不同的災害時,視其性質、類型而由不同的主管機關負責,如:氣爆由經濟部負責、地震由內政部處理
災害防救法 第 3 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 中央及地方災防體系三級制:
我國災害防救體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區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三層級。 - 會報及委員會決定災防政策:
1.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2.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
3.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4.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8條,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鄉(鎮、市)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10條,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