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為審議罕見疾病有關事項,行政院衛生署應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之委員名額,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為醫事學者專家?
(A) 三分之二以上
(B) 二分之一以上
(C) 四分之三以上
(D) 五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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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2), C(1), D(2), E(0) #673094
統計: A(35), B(52), C(1), D(2), E(0) #673094
詳解 (共 2 筆)
#1120411
| 名 稱 |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
| 第 4 條 | 下列事項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 一、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及防治之諮詢。 二、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之審議。 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四、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補助及研發之審議。 五、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審議、協助及諮詢。 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人士組成,其中委員名額,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 、照護經驗或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為辦理第一項事項,應徵詢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產業或罕見疾病病 人代表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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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08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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