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某位國中教師常在上課之餘傳閱黃色書刊、講黃色笑話,同學將此事告知導師後,由導師主動舉發,此事經學校調查屬實,須進行處分審議。此審議事項是屬於何者之權限?
(A)校務會議
(B)行政會議
(C)教師評審委員會
(D)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統計: A(13), B(2), C(286), D(85), E(0) #1508150
詳解 (共 2 筆)
名稱相近又易混淆的C、D:
(C)教師評審委員會~主要工作為審查教師任用資格與在校內所發生有爭議的事宜;
(D)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要是受理教師本身對學校爭議事務的申訴。
以上為個人看法;參考條款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
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
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
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
政部及法務部。
第 3 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
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
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並包括為
原措施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
員額。
前項編組所需人員於本機關現有員額內勻用。
|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