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組織的描述,下述何者為「非」?
(A)學校班級數少於三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B)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C)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
(D)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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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9), B(72), C(138), D(153), E(0) #8475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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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改為 2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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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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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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