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所謂發展遲緩兒童,是指未滿幾歲的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判定確定者?
(A)3歲
(B)4歲
(C)5歲
(D)6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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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8), C(17), D(697), E(0) #84756
統計: A(77), B(8), C(17), D(697), E(0) #84756
詳解 (共 1 筆)
#1249755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 第 13 條 |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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