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管理的路段進行路面舖設柏油工程,施工完畢後,有一個排水口未覆蓋,養工處又未在該處周圍設有警告標誌,期間用路人
阿寶經過此路段而掉入該排水口內,並身受重傷,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問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何?
(A)○○市政府工務局
(B)行政院
(C)地方法院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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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5), C(9), D(8), E(0) #597385
統計: A(324), B(5), C(9), D(8), E(0) #597385
詳解 (共 1 筆)
#1332005
| 第 9 條 |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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