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事項何者得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A)度量衡
(B)司法制度
(C)教育制度
(D)國營經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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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69), C(1122), D(81), E(0) #13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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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212
憲法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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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543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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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2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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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章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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