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不是依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範應置工地主任的工程金額或規模?
(A)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B)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C)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D) 承攬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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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76), C(69), D(1627), E(0) #2441928
統計: A(60), B(176), C(69), D(1627), E(0) #2441928
詳解 (共 3 筆)
#4392817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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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501
★依法需設置工地主任的承攬金額或規模:1.承攬金額五千萬以上、2.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4.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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