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非郵政儲金運用之範圍?
(A)辦理房屋抵押貸款
(B)轉存中央銀行
(C)投資上櫃股票
(D)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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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43), B(119), C(408), D(330), E(0) #1423442
統計: A(8343), B(119), C(408), D(330), E(0) #1423442
詳解 (共 5 筆)
#2649500
| 第十八條 |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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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937
第18條(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 n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n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n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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