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有關藥事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販售業者之處所設施,抽驗其藥物,需以原價抽取樣品
(B)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販售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C)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藥商普查
(D)醫療器材之效能變更,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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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0), B(17), C(591), D(202), E(0) #2742135
統計: A(2810), B(17), C(591), D(202), E(0) #2742135
詳解 (共 10 筆)
#5544694
藥事法 第71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6條 (D)的法源已非藥事法!!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登錄之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補充罰鍰:第7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3條
化粧品的抽查在改法律後也沒有原價的內容了!
B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為舊法
29.下列有關衛生主管機關檢查藥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6條 (D)的法源已非藥事法!!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登錄之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補充罰鍰:第7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3條
-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驗時,其抽樣檢驗之數量,以足供抽樣檢驗之用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 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B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為舊法
29.下列有關衛生主管機關檢查藥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得出具單據抽驗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B) 抽驗藥物之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C) 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之規定檢查藥廠
(D) 檢查藥物販賣業有關業務之內容,包括使用塑膠袋數量、銷售全部產品之營業金額
答案:D
10.有關藥物、化粧品之稽查及取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衛生局人員赴化粧品製造廠稽查,得出具單據抽取化粧品,但化粧品色素除外
(B)取締偽藥、劣藥、禁藥,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衛生局人員赴藥品製造廠稽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藥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D)對於涉嫌偽藥、禁藥者,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檢驗後,再行處理
答案:B
49 有關藥物稽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衛生主管機關對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B) 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原價抽驗藥物販賣業者之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C) 衛生主管機關得出具單據抽驗藥物販賣業者之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
(D) 抽驗藥物之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為限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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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251
kai的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已經廢了喔,改成下面這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3 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驗時,其抽樣檢驗之數量,以足供抽樣檢驗之用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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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456117
1.普查:
藥商、藥局:直轄市 縣市政府,每年
醫療器材商:直轄市 縣市政府,每二年
藥商、藥局:直轄市 縣市政府,每年
醫療器材商:直轄市 縣市政府,每二年
2.檢查:製造、輸入業者
藥品:中央,每二年
醫療器材:中央,每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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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鑑、督導
醫院:每四年評鑑一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督導考核(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診所:每年督導考核(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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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601
想請教"原價抽取"是甚麼意思?
一般而言業者給主管機關進行抽檢時是能從中獲利的嗎
一般而言業者給主管機關進行抽檢時是能從中獲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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