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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9157

年份:113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35.某甲向銀行申借之短期貸款 200 萬元已到期,積欠利息 5 萬元,如擬與銀行協議分期償還,以免列報為逾期放 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協議分期償還期限得為四年
(B)每年償還之積欠本息應在 20.5 萬元以上為原則
(C)該協議分期償還如未依約履行,應即列報為逾期放款
(D)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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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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