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時,應按下列何者評分?
(A)工作、操行、學識、背景
(B)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C)工作、品德、才能、人緣
(D)工作、品德、學識、人緣
統計: A(48), B(9144), C(245), D(57), E(0) #130217
詳解 (共 7 筆)
~精修 (二) - 法條補充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 50%;操行占考績分數 20%;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15%。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時,應按下列何者評分?
(A) 工作、操行、學識、背景
(B)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C) 工作、品德、才能、人緣
(D) 工作、品德、學識、人緣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 ( 品德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之「項目」有「四項」= 「考績」之「評分」- 以下四項「平時考核」之「細目」占「考績分數百分比」為 : 學識 ( 15 % );工作 ( 50 % );才能 ( 15 % );操行 ( 20 % )。
※ 注意 !「品德」=「操行」喔 !
※ 注意 !「學歷」≠「學識」喔 !
~精修 (一) - 法條補充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時,應按下列何者評分?
(A)工作、操行、學識、背景
(B)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C)工作、品德、才能、人緣
(D)工作、品德、學識、人緣
~解析 : 「我國現行考績制度」之「考績標準」: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規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之。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二、茲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 : (一)「工作」: 佔考績總分數 50%。
(二)「操行」: 佔考績總分數 20%。 (三)「學識」: 佔考績總分數 15%。 (四)「才能」: 佔考績總分數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