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受褫奪公權確定者
(B)因犯罪受罰金刑之宣告確定者
(C)因過失傷害罪受有期徒刑二月之宣告確定者
(D)經通緝或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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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 C(26), D(916), E(0) #2454902
統計: A(21), B(7), C(26), D(916), E(0) #2454902
詳解 (共 2 筆)
#4325016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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