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因父母子女關係變動,而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父母應於收養成立後六個月內,為養子女申請改姓,逾期不受理
(B)養子女應於終止收養後六個月內,申請改姓,逾期不受理
(C)被認領或撤銷認領者,得申請改姓,無期限限制
(D)養子女應於撤銷收養後六個月內,申請改姓,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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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48), C(1034), D(19), E(0) #245490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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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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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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