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應准許?
(A)被告經營之公司無人主持,即將倒閉
(B)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須扶養同住之年邁父母及稚兒
(C)被告假釋中更犯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
(D)被告為懷胎 5 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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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04), C(125), D(4496), E(0) #1856666
統計: A(70), B(304), C(125), D(4496), E(0) #1856666
詳解 (共 8 筆)
#3046667
刑訴114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來自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417719&ctNode=5578&mp=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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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573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
,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刑訴§114,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刪除【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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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607
第 114 條 羈押之例外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預防性羈押)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D)。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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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566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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