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種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土地移轉
(B)政府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
(C)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D)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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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5), C(8), D(2), E(0) #1372040

詳解 (共 1 筆)

#6679824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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