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重劃區之土地經整理、分配及出售後,所得價款如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時,應如何處理?
(A)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特別預算支付之
(B)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
(C)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D)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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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8), C(153), D(4), E(0) #1372044
統計: A(6), B(78), C(153), D(4), E(0) #1372044
詳解 (共 2 筆)
#5898963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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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哪條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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