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 條的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 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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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5), C(209), D(11), E(0) #407861

詳解 (共 4 筆)

#629723
第 38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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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26
第 56 條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 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 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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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040
第 38 條 n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n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n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n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n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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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46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38 條  第一項、第二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補充

第 53 條 第三項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第 56 條 第一項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公立員工→3%
私立員工→1%
停車位→2%
座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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