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8 年7 月11 日以後的新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百分比?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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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73), C(419), D(38), E(0) #77208
統計: A(63), B(73), C(419), D(38), E(0) #77208
詳解 (共 1 筆)
#278351
| 第 38 條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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