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8年7月11 日以後的新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 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百分比?
(A) 百分之二
(B) 百分之三
(C) 百分之四
(D) 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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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662), C(13), D(94), E(0) #100030

詳解 (共 1 筆)

#320927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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