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8 年7 月11 日以後的新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百分比?
(A)1%
(B)3%
(C)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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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1818), C(281), D(33), E(0) #98758
統計: A(248), B(1818), C(281), D(33), E(0) #98758
詳解 (共 4 筆)
#143094
第38條:
公立學校→34人以上,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私立學校→67人以上,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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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10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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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83
34人以上---3%
67人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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