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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6 在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中,若其關於銷貨收入之記載有虛偽導致善意之投資人受到損害,以下 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對於各該應負責之人的責任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 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 實,即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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