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在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中,若其關於銷貨收入之記載有虛偽導致善意之投資人受到損害,以下 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對於各該應負責之人的責任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 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 實,即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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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9), C(36), D(5), E(0) #926756

詳解 (共 3 筆)

#3513920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推定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參證交32I)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 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責任限於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同上)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同上)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 實,即無須負責:負推定過失責任(參證交32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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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32 條 (公開說明書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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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無可免責,負責人可依32條第二項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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