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監察院就所掌事項,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C)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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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1), B(37), C(56), D(79), E(0) #356214

詳解 (共 3 筆)

#490321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 (行政 )、第六十二條 (立法 )、第七十七條 (司法 ) 、第八十三條 (考試 )、第九十條 (監察 )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 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 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 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 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 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 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 均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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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7510

五院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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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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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94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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