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為誤?
(A)監察院就所掌事項,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C)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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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2), B(45), C(129), D(104), E(0) #132027

詳解 (共 6 筆)

#529857
第 103 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第 104 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 105 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 告於立法院。
第 106 條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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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765
五院皆可提法律案,但預算案只有行政院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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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97
小整理如下:考試院提法律案~~~~~&g...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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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61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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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55
第 95 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第 96 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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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56
第 98 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第 99 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 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 100 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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