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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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 C(0), D(0), E(0) #3394170

詳解 (共 1 筆)

#6502779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及本契約內約定之適用機關。
三、由本法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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