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A)O(B)X
2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之。(A)O(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4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A)O(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7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A)O(B)X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同。(A)O(B)X
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不罰之。(A)O(B)X
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12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A)O(B)X
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A)O(B)X
14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罰之規定。(A)O(B)X
15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其採購需求在該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16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共 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A)O(B)X
17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 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商採購。(A)O(B)X
18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A)O(B)X
1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免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20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21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B)X
22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A)O(B)X
23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A)O(B)X
24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A)O(B)X
2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B)X
26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27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A)O(B)X
28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B)X
2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 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A)O(B)X
30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A)O(B)X
31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A)O(B)X
32 工程會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A)O(B)X
33 工程會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類或工程類、訂有 底價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及非屬統包。(A)O(B)X
34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 訂約廠商不得拒絕。(A)O(B)X
35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A)O(B)X
36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A)O(B)X
37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A)O(B)X
38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A)O(B)X
39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適用機關仍應將不利用該契約之正當理由通知訂約機關。(A)O(B)X
40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者,從其規定,免通知訂約機關。(A)O(B)X
41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免再辦理驗收。(A)O(B)X
42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5章辦理驗收。(A)O(B)X
43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B)X
44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B)X
4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 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A)O(B)X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A)O(B)X
4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A)O(B)X
4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A)O(B)X
49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 款,以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B)X
50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 款,以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者,不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