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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該房屋因丙的過失被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B)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C)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D)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5/27)
A第 862-1 條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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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3)

很多人錯B選項。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是依照質權規定,不是依照留置權規定


少部分人選C。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代位權規定是要怠於行使權利+保全債權時,故於金錢債權,若債務人並未陷入無資力時,不得代位。


D選項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題目就只是在考第三項的規定而已。

36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該房屋因丙的過失被燒毀,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