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緩刑宣告所附之條件,不得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何種事項?
(A)向被害人道歉
(B)立悔過書
(C)向公益團體捐助一定之金額
(D)完成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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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446), C(6008), D(1851), E(209) #1607885
統計: A(722), B(446), C(6008), D(1851), E(209) #1607885
詳解 (共 9 筆)
#2678379
刑法74條第二項(緩刑要件)
第一款 向被害人道歉(A)
第二款 立悔過書(B)
第四款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而非向公益團體捐助一定之金額) (C)
第六款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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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947
刑法 第74條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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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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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620
憲判字第二號
依憲訴法第42條更改過去大法官解釋656號之解釋,強制道歉為最後手段亦不可,因為,此作為無實益,且涉及相對人之思想自由(絕對憲法保障),故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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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736
(C) 向X公益團體捐助一定之金額。 O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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