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如何救濟?
(A)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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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7305), C(312), D(168), E(0) #152304

詳解 (共 6 筆)

#201815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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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121

行政執行何時開始?何時終止?

(一)行政執行之開始:行政執行之開始,指執行機關依執行名義(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或對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者,開始進行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採職權進行主義,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應由執行機關依職權發動,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則由專設之各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各行政執行處亦須俟原處分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移送後,始得為之。該移送執行除不合法定要件,經執行機關不予受理外,應認為執行之開始。

(二)執行執行之終止:行政執行之目的在於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如義務人已全部履行義務,或其應履行之義務經執行完畢,或行政處分、裁定因全部、一部撤銷、變更致其義務全部、一部消滅、變更,或其義務經證明為執行不可能者,例如義務人死亡、執行標的物已滅失者,因行政目的已達成或已無執行的原因,自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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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985
行政執行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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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744
學理上尚有爭議,但實務見解採肯定說,意即可以聲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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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615

1.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有理由: 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

無理由: 附意見,送上級機關決定之

根據最新實務97年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是採肯定說,認為性質上屬『行政處分』,當事人若不服其決定,自可提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行政處分打的是撤銷之訴或課予義務之訴阿....)


2.行政罰法扣留之聲明異議若不服,卻是提一般給付之訴,這是甚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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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65
對原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之決定不服,經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者,聲明人對之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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