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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470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470

年份:96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36 林小姐在 95 年度內出售房屋,包括各類型之套房、公寓與停車位在內達十數次以上,其當年度出售房屋與獲得財產上增益之行為,應課以何種稅捐?
(A)應分別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
(B)無庸課徵營業稅,但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
(C)無庸課徵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僅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D)完全無庸課徵任何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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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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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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