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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50263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50263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36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其規範何 者錯誤?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 部、縣政府提出
(B)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 7 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 5 日內轉交被 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 7 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 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C)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D)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會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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