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B)第一次選舉結果無人當選,舉行第二次投票時,須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C)須舉行第三次投票時,須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D)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應擇於議員得達法定出席人數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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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19), C(240), D(1040), E(0) #1269579
統計: A(96), B(119), C(240), D(1040), E(0) #1269579
詳解 (共 4 筆)
#1398653
(D)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應擇於議員得達法定出席人數之日期
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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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309
第四十五條(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規定)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
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
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
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
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
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
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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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2168
第一次選舉 過半出席 過半當選
第二次 得票較多當選 同票抽籤
第三次 出席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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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135
第四十五條(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規定)
議長/主席選舉:宣誓就職典禮後即舉行(包含一、二、三次)
當選條件:
第一次:過半數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
第二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則抽籤。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同一天),並通知議員、代表。
第三次:總額1/3以上出席,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抽籤
就職時間:就職典禮後當天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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