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哪一項精神在「教育基本法」中並未提及?
(A)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
(B)師資培育制度需多元化
(C)家長擁有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
(D)國民基本教育應視情形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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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4), B(3184), C(226), D(630), E(2) #45409

詳解 (共 3 筆)

#444527

師資培育法---(B)師資培育制度需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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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28

教育基本法---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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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768

(A)教育基本法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C)教育基本法第 8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D)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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