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制度的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職等為最高職等
(B)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
(C)職等分為第一至第十五職等
(D)試用人員之試用成績不及格者,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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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6614), C(224), D(160), E(0) #137959

詳解 (共 3 筆)

#247616
ac-第十四職等
d-有下列情事,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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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511

官等:簡薦委

職等:14職等 1-5  6-9 10-14

試用不合格:解職

未確定前: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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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70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條(初任人員之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
  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
  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
  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
  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
  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
  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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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3419
未解鎖
(A) 第一職等為最高職等 ❌我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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