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1 條,對兩岸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免徵何種稅捐?
(A) 貨物稅及關稅
(B) 關稅及營業稅
(C) 所得稅及營業稅
(D) 貨物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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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66), C(182), D(15), E(0) #49476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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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之1(營業稅及所得稅之減免)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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