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其配偶及幾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A)二親等
(B)三親等
(C)四親等
(D)五親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 B(3041), C(518), D(91), E(0) #137586

詳解 (共 5 筆)

#731415
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    :4血3姻...
(共 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5
0
#272853
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I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60
0
#446263
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I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三親等
17
1
#2496854
這個問題想想現任勞動長就大概知道了
(共 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6221384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ㅤㅤ
 公務員任用法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