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C)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D)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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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 C(11), D(41), E(0) #1304942

詳解 (共 3 筆)

#3318715
第539條(一般公示催告之要件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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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021
D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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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294
這題感覺有爭議
D是一定錯。參考第540條。公示催告不用【判決】,只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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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比較有爭議,因為是否需要登報是看法院覺得有沒有必要,不然法條上只有強制規定要公告於法院、法院網站。
但就常理判斷應該是都會要求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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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請參考5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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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公示催告:跟票據法有關,當事人利用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來找出or要求「有無其人不明」、「姓名不明」或「不能確定為何人」的利害關係人,出面申報權利,若不出來則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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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聲請經法院准許後,公告應張貼於法院、法院網站,法院認為有必要登報,可命之
公告日期、時間由法院定,未依規定公告,視為撤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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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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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2.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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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2.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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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3.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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