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之資料,其運用應符合下列何項要求?
(A) 資料運用應遵守「目的拘束」原則
(B) 不得傳遞資料給其他機關
(C) 警察蒐集到與其他機關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主動傳遞予該機關
(D) 運用資料前應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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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1), B(76), C(84), D(176), E(0) #2546479

詳解 (共 1 筆)

#4434353

V(A) 資料運用應遵守「目的拘束」原則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B) 不得傳遞資料給其他機關

 



(C) 警察蒐集到與其他機關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主動傳遞予該機關

 

被動,經請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

 

I.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  C

 

II.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D) 運用資料前應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書面同意


不用應經過警察局長分局長書面同意,由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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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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