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之資料,其運用應符合下列何項要求?
(A) 資料運用應遵守「目的拘束」原則
(B) 不得傳遞資料給其他機關
(C) 警察蒐集到與其他機關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主動傳遞予該機關
(D) 運用資料前應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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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1), B(76), C(84), D(176), E(0) #2546479
統計: A(2541), B(76), C(84), D(176), E(0) #2546479
詳解 (共 1 筆)
#4434353
V(A) 資料運用應遵守「目的拘束」原則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B) 不得傳遞資料給其他機關
得
(C) 警察蒐集到與其他機關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主動傳遞予該機關
被動,經請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
I.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 C
II.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D) 運用資料前應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書面同意
不用應經過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書面同意,由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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