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 營利事業於規定送交調查時間內得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但延長之期限最
長不得超過多久?
(A)3個月
(B)2個月
(C)1個月
(D)15天。(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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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8), C(99), D(24), E(0) #317442
統計: A(9), B(28), C(99), D(24), E(0) #317442
詳解 (共 1 筆)
#802803
| 第 6 條 |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 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 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就營業收入淨額按同 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 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 應予受理。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如因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先 予書面審核核定。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所調閱之帳簿文據後一個 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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