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爭議救濟,下列司法院解釋何者錯誤?
(A)釋字第 89 號,認為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B)釋字第 115 號,認為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 求救濟
(C)釋字第138 號,認為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 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D)釋字第 695 號,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 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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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9), B(1688), C(1999), D(522), E(0) #1608336

詳解 (共 10 筆)

#3306674

建議此題自行搜索字號來看(偶爾會出現,不如早點釐清)

(A)釋字第 89 號

認為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可自由選擇要不要承領),其因放領(後簽訂了私法契約)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補充後段 : 至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土地收回所生之爭執,向由行政法院管轄

(B)釋字第 115 號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或放領,均係基於公權力之行為,故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 求救濟 

(C)釋字第138 號-128號

認為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 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釋字128裡面提到核定與調處其為行政處分,故依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D)釋字第 695 號
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 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以為救濟 。         

此答案比較沒問題,紅字以標明答案了

可以發現,涉及公權力,為行政訴訟;而簽訂的私法契約,為民事訴訟(看似簡單)

我想這題如果把138改成128,但內文改變的話,還是有許多人會搞混

好吧....我也錯了

216
1
#2795718

釋字第 89 號---白話-放領,要不要領你可以決定(以買家的心態解釋)

爭點:因公有耕地放領所生爭執之管轄法院? 

理由書:

 查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於耕作人,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經依該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發給承領證書買賣契約即行成立,人民對於是項契約之撤銷或解除而發生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至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土地收回所生之爭執,向由行政法院管轄,此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所不爭,自無庸解釋。

釋字第 115 號--爭點在於"核定"他的資料而不服

爭點:耕地徵收與放領之爭執,循何程序救濟

理由書: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或放領,均係基於公權力之行為。耕地所有權人或承領人及各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時,不問其錯誤之形態與原因,俱分別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申請更正。對政府就更正申請所為之核定,如仍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循行政訟爭程序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藉圖救濟。自不得更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釋字第 138 號--選項B----判斷餘地下的這種行為引起公憤,算不算官員缺乏專業?流程出了問題?

爭點:審判進行中案件,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

釋字第 128 號--人家租不租,行政機關決定,是個處分--別人沒有機會說話DER~

不服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如何救濟?

理由書: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並列舉不得收回自耕之三款情形,其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仍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由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臺灣省及臺北市有關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之規定,由該管鄉鎮(區)(市)公所審查,報經縣市政府核備後,辦理登記,該管行政機關所為之審查核定,係屬行政處分;又依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出租人如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同時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鄉鎮(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為之調處,既係對於耕地租約已滿期時准否收回自耕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自亦係行政處分。且此項調處之對外行文,依同條例第三條授權所制定之臺灣省各縣(市)(局)鄉(鎮)(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臺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以鄉(鎮)或區公所之名義行之,足見此項調處應由鄉鎮區公所以行政機關之地位為之,其為行政處分,更為明顯。復查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并無如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移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規定,故出租人或承租人對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如有不服,自應訴願法第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循行政訟爭程序以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之程序請求救濟

釋字第 695 號--- 先審核不合資格(公法)-行政訴訟, 再打租約(私法)-普通法院-看他要前面還是後面

爭點: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理由書: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本院釋字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解釋參照)。至於人民依行政法規向主管機關為訂約之申請,若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須基於公益之考量而為是否准許之決定,其因未准許致不能進入訂約程序者,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五四0號解釋參照)。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接續清理前依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農秘字第三五八七六號令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尚未完成清理之舊有濫墾地,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暨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實施計畫,將違法墾植者導正納入管理,以進行復育造林,提高林地國土保安等公益功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區管理處)於人民依據系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時經審查確認合於系爭要點及相關規定,始得與申請人辦理訂約
3
  按補辦清理之目的在於解決國有林地遭人民濫墾之問題,涉及國土保安長遠利益(森林法第五條規定參照)。故林區管理處於審查時,縱已確認占用事實及占用人身分與系爭要點及有關規定相符,如其訂約有違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是林區管理處之決定,為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之行為,仍屬公法性質,如有不服,自應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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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261

(A)釋字第 89 號,公有耕地放領→普通法院

(B)釋字第 115 號,耕者有其田→行政救濟程序

(C)釋字第138128 號,三七五減租→行政訟爭程序

(D)釋字第 695 號,國有林地...租地契約→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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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319
(c)應為釋字第128號解釋,非為釋字第...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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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582

員級考識字號碼很有意義嗎?

是會遇到旅客跟你問"那個我家耕地回收問題要用大法官第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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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689

很好,考生依照這題的出題方式自己也出個題目,保證給出題老師他也不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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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656
這出題老師有甚麼問題……考號次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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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998

這題目太過份了吧...是錯在號次錯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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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421

這種考法, 就算到9012年還是會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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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971
解釋字號釋字第 128 號解釋爭點不服耕...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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