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種行為無須法院的參與?
(A)夫妻以調解進行離婚
(B)生父以意思表示認領非婚生子女
(C)為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定監護人
(D)離婚後對於子女親權之酌定協議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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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0), B(2688), C(271), D(62), E(0) #494609

詳解 (共 10 筆)

#740276
(A)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法院調解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B)向戶政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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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03
生父以意思表示認領非婚生子女: 
這很像本土劇情--- 父親在外有私生子女,外婆要兒子帶回來認祖歸宗,最後到戶政登記入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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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092
調解成立後,調解書要送經法院核定喔!
鄉 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 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而未經 法院核定之調解內容者,亦具有私法上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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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704
其實我也不清楚鄉鎮市調解條例這個鬼東西,不過我知道調解書要經法院核定
是因為你問了那個問題,我才去找答案的。
也謝謝你的問題又讓我多知道了一些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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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485

認領分1.任意認領2.強制認領

1.      任意認領:生父以意思表示認領非婚生子女。

2.      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代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法院參與。此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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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616
法條好像改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
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 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 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 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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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649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
(共 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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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30
感謝 Tereas Xie
原來大家都知道鄉 鎮市調解條例
看來我書還是讀太少辣~~^^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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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285

C請參照民法第14條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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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993

民§14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15-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15-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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